全国台企联农业工作委员会章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全国台企联农业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为全国台企联农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工委),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促进各地台商涉农企业相互间的交流,供图商机、共谋发展、推荐两岸农业产业项目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会员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与本章程不符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福建厦门台商总部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组织会员开展联谊和交流活动;
2、组织会员企业对外联系与交往,开展技术合作或学术等方面交流活动;
3、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农产品展览会和项目招商等活动;
4、对会员企业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向全国台联及政府有关 部门及时反映并协助解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5、为会员提供与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经济信息方面的资讯服务,促进台资涉农企业发展;
6、承办全国台联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祖国大陆各地经营涉农的企业,包括传统农业种植、养殖、科技农业、智慧农业以及有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农业物联网架设企业等。
4、个人会员在现代科技农业方面和农产品加工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或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
5、非农业领域的企业、专家、学者有意加入我会的,可通过秘书处报名经过主委确认后加入。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提交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涉农相关证书);
3、经本会主任委员审核通过;
4、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提供资料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邀约涉农企业及个人加入我会;
7、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全国台联章程。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实行理事制,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主委制定担任或由全国台企联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理事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积极努力;
2、作为台商人选,其在大陆投资的企业应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3、个人素质较好,在广大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4、遵守本会规章,热心服务台商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秘书长及副主委人选;
5、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组织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